(2012)南民督字第005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传富与项立富督促程序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传忠,项立富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2)南民督字第005号申请人:张传忠,男,汉族,南陵县人。被申请人:项立富,男,汉族,南陵县人。申请人张传忠于201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归还欠款人民币6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项立富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传忠人民币600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33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苏 宏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丽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