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02171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广与被告宋银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广,宋银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2171号原告李文广,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被告宋银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广与被告宋银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燕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