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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新民初字第02171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广与被告宋银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广,宋银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2171号原告李文广,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被告宋银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广与被告宋银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燕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