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田宝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2)古民初字第746号原告陈静,女,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古冶区林西龙江西里机厂*楼**楼1门*号。被告田宝宇,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北冀东监狱第一支队九中队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与被告田宝宇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静负担。审 判 长 :何俐桦审 判 员 : 王 婧代理审判员 : 杜 林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 李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