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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仙执民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吴国平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台仙执民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负责人郑智勇。委托代理人潘崇富。被执行人吴国平。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为与被执行人吴国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台仙商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被告吴国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透支本金4465.67元,透支利息、滞纳金和超限费2139.45元,合计人民币6605.12元,从2011年3月8日起的透支利息、滞纳金和超限费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并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义务,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在金融系统的存款进行查询,查无存款,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家中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台仙执民字第33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官焕云审 判 员  王 泽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