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瑞商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厉华光与蔡棉友、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华光,蔡棉友,宋爱弟,温州欧舒特猛狮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温瑞商初字第1080号原告:厉华光。委托代理人:陈乐建。被告:蔡棉友。被告:宋爱弟。被告:温州欧舒特猛狮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棉友原告厉华光为与被告蔡棉友、宋爱弟、温州欧舒特猛狮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舒特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月23日受理,以简易程序立案,由审判员胡爱华独任审判,于2012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厉华光的代理人陈乐建、被告蔡棉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爱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厉华光起诉称:被告蔡棉友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1年5月1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并签订《个人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按银行年贷款基准利率4倍支付利息,并由被告宋某、欧舒特公司作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后,经多次催讨仅偿还本金15万元及部分利息,请求:1、判令被告蔡棉友偿还借款人民币185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年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从2011年5月17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宋某、欧舒特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利息从2011年10月18日起算。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表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借款协议书、借据、银行转帐凭证等,证明借款、担保的事实。被告蔡棉友、欧舒特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借款200万元,偿还本金15万元,余欠185万元属实。原约定月利率4.8%,已支付5个月。另外还有一些设备抵债。针对被告答辩,原告补充陈述,设备抵债双方还没有达成一致协议,已收利息款45.86万元。被告宋某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被告未提供证据。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宋某无故缺席,视为放弃质证权和抗辩权。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1年5月17日,蔡棉友向厉华光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按协议当日银行年贷款基准利率4倍支付利息,由宋某、欧舒特公司作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偿还时间。借款后已偿还本金15万元,利息45.86万元,余欠本金185万元。本院认为:被告蔡棉友向原告厉华光借款200万元,由宋某、欧舒特公司作连带责任保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约定的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保证人宋某、欧舒特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借款书面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的四倍即月利率1.95%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已偿付45.86万元,扣除五个月利息19.5万元(金额200万元的月利息为3.9万元),余额26.36万元作为本金扣除,减除已偿还本金15万元,余欠本金应是158.64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棉友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厉华光借款158.64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10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95%计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被告宋爱弟、温州欧舒特猛狮汽车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受理费24080元,减半收取12040元,由被告蔡棉友、宋爱弟、欧舒特公司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厉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4080元,预缴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用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胡爱华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潘珍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