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20-07-10
案件名称
汪岳增与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观音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汪岳增;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观音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387号 原告汪岳增,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被告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中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岑勇,该公司职员。 被告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观音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 原告汪岳增与被告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观音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鄂孝昌民初字第00472号判决,被告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180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在重审过程中,原告汪岳增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岳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岳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汪岳增负担。 审 判 长 黄登高 审 判 员 黄书芳 人民陪审员 李文清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