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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执字第299-2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戚某解除抚养关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299-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3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戚某,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张某诉戚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20日审结,该案(2010)安民三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戚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戚某银行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秀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