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青羊民管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XX麟、张蓉淑诉曾田明、周忠铭返还原物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麟,张蓉淑,曾田明,周忠铭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青羊民管字第87号原告XX麟,男,汉族,1949年4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张蓉淑,女,汉族,1955年2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曾田明,女,汉族,1951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被告周忠铭,男,汉族,1943年1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XX麟、张蓉淑诉被告曾田明、周忠铭返还原物纠纷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曾田明以年龄较大、身体不便为由,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由被告曾田明户籍地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讼争房屋在本院辖区内,故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曾田明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进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芯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