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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南��知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少剑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剑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南法知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少剑,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高中文化程度。因本案于2011年12月15日被抓获,同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7日被逮捕。辩护人郭冠群,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2]第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少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刘少剑及其辩护人郭冠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少剑于2000年11月创立深圳市旭创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旭创科公司),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电子产品。2011年12月15日17时许,公安机关依法搜查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月亮湾花园18栋402房的旭创科公司,当场缴获带有三星(s^msung)标志的光驱DVD194台(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15520元);带有“LG”标志的光驱DVD8台(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680元);带有先锋(pioneer)标志的DVD光驱137台(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10960元);带有华硕(^sus)标志的DVD光驱15台(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1275元);带有索尼(sony)标志的DVD光驱48台(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4080元);缴获假冒三星(s^msung)商标标签727张、假冒飞利浦(philips)商标标签92张、假冒“LG”商标标签889张、假冒先锋(pioneer)商标标签7017张、假冒华硕(^sus)商标标签383张、假冒索尼(sony)213张、假冒金捷诺商标标签7836张、假冒benq商标标签146张;缴获带有三星标识的门条1726个、带有先锋标识的门条68个、带有LG的门条556个、带有索尼标识的门条1903个、带有华硕标识的门条800个等未组装的配件;缴获带有先锋标识的包装盒148个、带有华硕标识的包装盒67个、带有LG标识的包装盒60个��向深圳、汕头、佛山等地购买配件的送货单37张,购置配件的价格共计人民币2492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少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商标注册证、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委托书、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物证照片、收款收据、送货单、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到案经过、缴赃经过、情况说明、身份信息、证人刘某1、刘某2的证言、被告人刘少剑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结论、鉴定说明、价格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刘少剑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刘少剑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非法经营的数额较小,只有人民币32515元;2、被告人刘少剑主观恶性小;3、被告人刘少剑认罪态度较好;4、被告人刘少剑没有犯罪前科。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刘少剑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少剑未经s^msung、LG、pioneer、^sus、sony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3251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及被告人刘少剑的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少剑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少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5日起执行至2012年6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对公安机关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标签、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门条、包装盒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娟敏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喻 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