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衡水益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9-1号原告衡水益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淑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毅。本院于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作出了(2012)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现因该案己完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小东园支行的账号为44×××29的存款60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宋文禹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月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