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84-1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覃诉被告实业(惠州)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覃**,**实业(惠州)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84-1号原告:李**,男,汉族,1974年10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身份证号码:4403011974********。原告:覃**,女,汉族,1980年1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身份证号码:4409241980********。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肖**,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实业(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法定代表人:黄**。委托代理人:宁**,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覃**诉被告**实业(惠州)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告**实业(惠州)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3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由有管辖权的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经查:被告的住所地是惠州大亚湾澳头**大厦。涉案合同履行地亦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本院认为:该案属于合同纠纷案件,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惠州市大亚湾区,同时合同履行地亦在惠州市大亚湾区,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申请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实业(惠州)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海仁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