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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汉阳执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殷丽华与詹飞房屋买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丽华,詹飞,黄桂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汉阳执字第00350号申请执行人:殷丽华被执行人:詹飞被执行人:黄桂菊申请执行人殷丽华与被执行人詹飞、黄桂菊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1)阳民一初字第00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詹飞、黄桂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汉阳玫瑰园东路特8号13层B6号房屋重新办理房屋产权证,其房屋所有权归申请人殷丽华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园审判员 陈金宝审判员 涂XX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