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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丽遂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何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丽遂民初字第261号原告何某,女,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遂昌县,现住遂昌县。被告杨某,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遂昌县,现住遂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2年5月30日以因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芳筱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江巧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