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象法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良标与刘志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良标,刘志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象法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李良标。被执行人刘志丹。申请执行人李良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象民一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刘志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现已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象民一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乐东审 判 员 李隆清审 判 员 徐忠华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兼书记员 陈雪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