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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一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崔某某、李某某与曹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李某某,曹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一初字第00153号原告崔某某,女,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原告李某某,女,193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纸箱二厂退休职工。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新涛,男,西安开米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共同委托代理人贺云飞,男,西安开米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曹某某,女,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红梅饺子馆业主。委托代理人刘强,男,系被告曹某某之子。委托代理人翟永红,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李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李某某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李某某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3072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1536元,下余1536元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史丽妮人民陪审员  刘红艳人民陪审员  田希民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玉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