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洮万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洮万民初字第32号原告:李某某,女,42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住洮南市。被告:张某某,男,44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住址同上。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开荣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 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