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济执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苗某与苗某1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某,苗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济执字第00420号申请人苗某,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苗某1,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苗某与被执行人苗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济民一初字第9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苗某1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根据申请人苗某所提供的线索,查明被执行人苗某1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用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苗某1在银行的存款1726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牛延强审判员 武建光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