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民初字第00646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魏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初字第00646号原告魏某,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君瑜,西安市碑林区长乐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出于自愿,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薛元博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