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一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闫涛诉刘萍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500号原告:闫某,男,197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女,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范合瑞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