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广州市特胜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珠海市君濠娱乐有限公司君濠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特胜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珠海市君濠娱乐有限公司君濠酒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420号原告:广州市特胜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富豪山庄豪逸街8号首层102卡,组织机构代码76380438-1。负责人:李同群,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系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君濠娱乐有限公司君濠酒店,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翠微东路2号。负责人:戴小丽。委托代理人:宋勇,系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诉称:2010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对中山市三乡镇宣传文化中心进行加固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包价120500元,施工过程中增加工程14908元,工程于2010年11月10日已经完工并交付给被告,被告已经使用。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尚拖欠工程款75158元,原告多次追索无果,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工程款75158元;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7572.2元(逾期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自2010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为止,暂计至2012年4月17日的利息为27572.2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珠海市君濠娱乐有限公司君濠酒店确认欠原告广州市特胜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工程款751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7572.2元。二、双方同意被告珠海市君濠娱乐有限公司君濠酒店按工程款751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5000元(合计90158元)于2012年6月7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广州市特胜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三、若被告珠海市君濠娱乐有限公司君濠酒店没有按时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广州市特胜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有权按工程款751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7572.2元(合计102730.2元)向法院申请全额执行。四、案件受理费2355元,减半收取1177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良平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