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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法执字第284-1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洛阳鸿欣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次温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鸿欣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次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涧法执字第284-1号申请执行人洛阳鸿欣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次温,男。洛阳鸿欣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次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一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一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 张 奕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晓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