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威环商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毕庶明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庶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环商初字第229号原告毕庶明,女,194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文登市文登营镇。委托代理人于泓泱,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负责人肖洪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春静,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赵红,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庶明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庶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明霞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