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淅九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薛宗岑诉刘玉先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宗岑,刘玉先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淅九民初字第52号原告薛宗岑,又名薛新有,男,生于1954年。被告刘玉先,男,生于1944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宗岑诉被告刘玉先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玉先名下的房屋补偿款59405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玉先(身份证号码412927194404195816)名下的房屋补偿款59405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万荣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