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民一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魏某、于某与于某、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于某,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386号原告魏某。被告于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于某、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0日以“因查找不到二被告的确切地址,无法送达相关起诉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青茹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洪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