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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海民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海民初字第1483号原告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南五路208号中骏集团大厦908室。法定代表人XX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世明、肖玉琛,该公司职员。被告林挺,男,汉族,1976年7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由,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建中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