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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彭某甲与李某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256号原告彭某甲。被告李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甲与被告李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甲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国军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汪祚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