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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民一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魏某与于某、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于某,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386号原告魏某,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东安庄乡西阳台村人,现住。被告于某,女,1995年3月9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大冯营乡东牛村人,现住深州市。被告刘某,女,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深州市深州镇南官庄村人,现住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于某、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0日以“因查找不到二被告的确切地址,无法送达相关起诉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青茹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洪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