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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1107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刘春源与陆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源,陆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107号原告刘春源,男,汉族,1982年12月4日生,住靖边县杨桥畔镇。被告陆兵,男,汉族,1960年6月4日生,住江苏省姜堰市梁徐镇。委托代理人杨军,男,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源诉被告陆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源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0元,收取2650元,由原告刘春源负担。审判员  鲍登利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