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1034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程广魁与李建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广魁,李建设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034号原告:程广魁。委托代理人:孙从文,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设。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广魁诉被告李建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程广魁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广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广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0元,减半收取2490元,由原告程广魁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守涛第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