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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1034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程广魁与李建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广魁,李建设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034号原告:程广魁。委托代理人:孙从文,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设。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广魁诉被告李建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程广魁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广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广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0元,减半收取2490元,由原告程广魁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守涛第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