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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富鸿公司与被上诉人叶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富鸿装饰设计工程公司,叶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4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富鸿装饰设计工程公司(简称富鸿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平上诉人富鸿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浉河区人民法院(2011)信浉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富鸿公司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叶平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浉河区人民法院(2011)信浉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富鸿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返还。审判长 徐 宏审判员 门长庚审判员 郭毅勇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 巍—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