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宜宾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郑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宾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培武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