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茅民一初字第831-2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顺玲与金秀英、常晓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玲,金秀英,常晓春,湖北炎龙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茅民一初字第831-2号原告陈顺玲。被告金秀英。被告常晓春。被告湖北炎龙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普林1路3号。法定代表人易明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顺玲诉被告金秀英、常晓春、湖北炎龙汽车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金秀英位于澳门花园梅竹轩05号1-(3-4)-2号281.74m2的房产予以保全。二、对被告常晓春位于二堰街办十堰桥村2号楼5栋1单元501号87.4m2(房产证号20××48)的房产予以保全。三、对为原告陈顺玲提供担保的陈顺志所有的位于武当街办铁三处居委会2栋2单元601号(房产证号:20××06)房产、陈虎所有的位于二堰街办老街社区1栋1单元402号(房产证号:20××59)房产、陈六所有的位于五堰街办北街社区6栋1-8-1号(房产证号:20××80)房产、陈勤所有的位于武当街办木岗新村居委会12栋1-8-2号(房产证号:20××03)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京郧审判员 王爱武审判员 徐照新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 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