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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20-08-11

案件名称

孝昌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与胡静、邱先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孝昌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胡静;邱先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182号 原告孝昌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易昕,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勇华,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胡静,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委托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邱先辉,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委托代理人汤木梓,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昌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诉被告胡静、邱先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孝昌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孝昌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昌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孝昌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承担。 审判员  鲁学安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