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执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陈宗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宗章,李同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674号申请执行人陈宗章。被执行人李同顺。申请执行人陈宗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05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同顺返还借款3000元、诉讼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同顺主动将案件款3100元交到本院。申请执行人陈宗章已全额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民初字第00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刚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