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繁民一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应军与芜湖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车辆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应军,芜湖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繁民一初字第00117号原告:李应军,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强昌连,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组织机构代码68686918-0。法定代表人:刘涛,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应军诉被告芜湖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车辆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李应军已与被告案外达成和解协议,现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应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7元由原告李应军承担。审判员 周礼春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