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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海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海阳长胜筑路材料与招远市新盛交通公司、王长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阳市长胜筑路材料有限公司,招远市新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王长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海商初字第60号原告海阳市长胜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址海阳市二十里店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良海,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向东,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招远市新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长科。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阳市长胜筑路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5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姜雪莲审判员  李兆升审判员  修 恒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