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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行审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杭西行审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颖。2012年5月15日,本院收到��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申请,要求依据其作出的杭西景罚(2011)第2011066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家住杭州市西湖区梅家坞387号的朱广伟自行拆除在杭州市西湖区梅家坞387号北侧建设的占地面积7.4平方米一层砖混结构平顶的房屋,南侧建设的投影面积5.5平方米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楼梯和长10.5米、高2.2米的砖结构围墙,并缴纳罚款20000元及加处罚款20000元共4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的杭西景罚(2011)第201106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朱广伟未提起诉讼,同时亦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依据其作出的杭西景���(2011)第2011066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朱广伟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呈虹审 判 员  陈如敢代理审判员  吴俊洁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静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