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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法谭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许杰与杨国涛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杰,杨国涛,胡维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青法谭民初字第134号原告许杰。被告杨国涛。被告胡维家。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杰诉被告杨国涛、胡维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军人民陪审员  秦保玉人民陪审员  吕传政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国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