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通中知民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南通市港闸区真爱网吧、广东中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通市港闸区真爱网吧;广东中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通中知民初字第0009号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头条****。法定代表人王泽敏,经理。委托代理人冉引娣。被告南通市港闸区真爱网吧。投资人王美霞。委托代理人章晓程。被告广东中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机场路棠景街**怡景大厦****v>法定代表人郭子龙。委托代理人徐兆喜。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诉被告南通市港闸区真爱网吧(以下简称真爱网吧)、广东中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网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冉引娣、被告真爱网吧的委托代理人章晓程及被告中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兆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网尚公司诉称:我公司享有电视剧《爱在日月潭》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制止侵权行为。2009年9月,我公司发现真爱网吧未经许可,在其网吧内播放该电视剧,侵犯了我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被告真爱网吧辩称:网吧使用的是中凯公司的影视节目点播平台,网吧不承担责任。被告中凯公司辩称:真爱网吧播放涉案电视剧的五洲回响平台由我公司提供,如侵权,责任由我公司承担。大业天成电视剧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天成公司)2009年6月23日出具的声明未将涉案电视剧的版权授予大业影视节目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影视公司),该声明落款所盖公章为“北京大业天成电视剧制作有限公司”,不能确认该公司就是大业天成公司,故该声明无效。大业影视公司授权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乐公司)的授权书中载明“本授权书与合同和附件共同使用生效”,网尚公司不能提供合同,且该授权书所盖公章为合同专用章,授权时间在大业天成公司出具声明之前,无法证明森乐公司已获授权。据此,森乐公司无权转授权给网尚公司。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网尚公司获得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决驳回网尚公司的诉讼请求。网尚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0)京东方内民证字第2174号、第2191号公证书、(2011)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505号、第3369号公证书;2、《爱在日月潭》正版光盘;3、大业影视公司与森乐公司的合同复印件;证据1、2、3以证明网尚公司享有《爱在日月潭》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4、(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9911号公证书,以证明涉案侵权行为;5、发票,以证明网尚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公证费、工商查档费。对网尚公司提供的证据,真爱网吧质证认为,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中凯公司质证认为,(2010)京东方内民证字第2174号公证书所附的大业影视公司授权森乐公司的授权书中载明“本授权书与合同和附件共同使用生效”,网尚公司仅提供合同复印件,对该授权书及合同复印件均不予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持异议。真爱网吧为支持其抗辩主张,提供了中凯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许可证、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的复印件及网吧增值业务合作合同,以证明真爱网吧所播放的电视剧由中凯公司提供。中凯公司对真爱网吧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网尚公司质证认为,对合作合同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其他证据都是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确认真爱网吧使用中凯公司的平台播放了涉案电视剧。中凯公司未提交证据。本院在审理(2010)通中知民初字第0112号网尚公司诉靓点网吧、陈新征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向森乐公司调取了大业公司与森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合同,并制作调查笔录。本案中,中凯公司对该合同及调查笔录质证认为,合同不是原件,合同签订时间不明确,不认可其真实性。综合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网尚公司提供的证据,结合本院的调查,可以认定网尚公司提供的合同和授权书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两被告对网尚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中凯公司对真爱网吧提供的合同、资质证书真实性均予认可,本院对此亦予确认。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31日,34集电视剧《爱在日月潭》获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广剧)剧审字(2008)第085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该证载明制作单位为大业影视公司。当庭播放该电视剧正版光盘,片尾显示:“制作大业天成公司,发行大业影视公司,出品大业影视公司。”2009年6月23日,大业天成公司出具声明一份,内容为:“大业影视公司和大业天成公司联合制作的电视剧《爱在日月潭》中我司仅享有署名权,该剧其它所有版权及发行权归大业影视公司拥有。”该声明落款处由“北京大业天成电视剧制作有限公司”盖章。2009年6月14日,大业影视公司向森乐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森乐公司独家行使《爱在日月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所有与有线和无线网络有关的权利,包含但不限于点播、直播、网吧、下载、局域网……),此独家含义是包括大业影视公司在内的任何其他人均不得行使上述权利;并许可森乐公司向第三方转授权、维权(包括交涉、阻止侵权、提起诉讼及获得赔偿)以及维权的转授权;授权期限为2009年6月15日到2014年6月15日;授权人特别声明:本授权书与合同和附件共同使用生效,超出本授权区域、时间、范围或方式的,该授权书无效。附件中列有电视剧《爱在日月潭》。网尚公司提供的(2010)京东方内民证字第2174号公证书中包括该授权书及附件。2009年6月15日,森乐公司将《爱在日月潭》的独家网吧播映权和维权权利转授给网尚公司,网尚公司独家享有以网尚公司名义向非法使用该剧的网吧经营者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诉、申请执行等,授权期限为2009年6月15日至2010年9月30日止,授权期限届满不影响网尚公司行使要求侵权者承担责任的权利。2009年9月18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根据网尚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东的申请,委派公证人员对真爱网吧内播放该电视剧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并出具了(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9911号公证书。公证书记载:点击电脑桌面“网吧影院”图标,进入标注有“五洲回响”的页面,在该影视平台下,查寻到《爱在日月潭》,任选部分剧集播放,播放中拖动进度控制器随机选取播放画面截屏,以同样操作步骤查寻并播放了《牛郎织女》、《倩女幽魂》,上述步骤及播放过程保存于“真爱09-09-18”word文档并以“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同步录像。后公证员将上述取证的文档、录像内容刻录成光盘。网尚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1000元。真爱网吧设立于2007年,出资额为30万元,经营地址在江苏,经营地址在江苏省南通市唐闸大南新村24商办1-2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中凯公司原名广东五洲回响传媒有限公司,2010年1月5日更名为现有企业名称。中凯公司具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具有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以及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资质。2009年5月9日,中凯公司与真爱网吧签订了网吧增值业务合作合同,约定:自2009年5月15日至2010年11月14日,真爱网吧以1100元/年的价格有偿使用中凯公司的“五洲回响点播增值业务平台”,中凯公司提供点播平台系统及节目给真爱网吧安装,负责提供影视节目片源、项目软件开发、项目系统的更新和维护、节目更新。庭审中,播放公证书所附光盘,显示在“五洲回响授权网吧”页面上,查寻《爱在日月潭》并播放,地址栏为htt,地址栏为http68.1.243。双方当事人当庭确认播放的电视剧与网尚公司主张的电视剧相同。另查明,网尚公司曾于2011年9月7日起诉真爱网吧,后以需调查取证为由,于同年11月3日撤回起诉。2011年12月26日网尚公司以真爱网吧、中凯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本案诉讼。网尚公司为本案支出工商查档费50元。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网尚公司是否享有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真爱网吧、中凯公司使用五洲回响平台播放涉案电视剧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果侵权,两被告应如何承担责任。本院认为:网尚公司享有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诉讼。真爱网吧和中凯公司未经许可,通过“五洲回响”影视点播平台向网吧用户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网尚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真爱网吧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中凯公司上传未经授权许可的电视剧并有偿许可网吧在线播放,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一、网尚公司享有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电视剧片尾署名及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证明《爱在日月潭》系由大业影视公司制作、出品。片尾虽然显示“制作大业天成公司”,但大业天成公司已就此出具声明,表明其仅享有署名权,不享有其他著作权,著作权由大业影视公司享有。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中凯公司辩称,该声明中的公章是“北京大业天成电视剧制作有限公司”,与大业天成公司的企业名称有区别;且大业影视公司授权给森乐公司的时间在大业天成公司出具该声明之前,无法证明森乐公司获得授权。本院认为,公章中的企业名称比大业天成公司多了“北京”这一行政区域名称,中凯公司以此区别提出质疑,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两者系不同的法人,声明出具的具体时间不影响大业影视公司向他人转授著作权的效力,故对其抗辩主张不予支持。中凯公司辩称大业影视公司向森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中载明了“本授权书与合同和附件共同使用生效”,网尚公司不能提供相应的许可使用合同,故该授权书无效。对此,本院认为,该合同系大业影视公司与森乐公司签订,网尚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不持有该合同原件,具有合理性。为证实该事实,本院已在(2010)通中知民初字第0112号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向森乐公司进行调查,森乐公司对此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中凯公司不能就此提供相反证据,关于授权书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根据大业影视公司出具给森乐公司的授权书、森乐公司出具给网尚公司的授权书,可以认定网尚公司取得电视剧《爱在日月潭》2009年6月15日至2010年9月30日期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授权期限内非法使用该作品的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二、真爱网吧、中凯公司未经许可,提供电视剧《爱在日月潭》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网尚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真爱网吧、中凯公司承认由中凯公司提供平台,在真爱网吧内向不特定公众提供在线播放服务。中凯公司、真爱网吧的行为构成对网尚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真爱网吧与中凯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影片片源由中凯公司提供,真爱网吧作为依法经核准开办的经营性网吧,以支付对价方式从具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经营资质的影视节目提供者即中凯公司合法取得系统软件,为上网者提供视频播放服务,其取得作品时不知道也不能推定其应当知道涉案影视作品侵权,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凯公司直接上传电视剧《爱在日月潭》并有偿提供给真爱网吧,向公众提供在线播放服务,应承担赔偿损失并支付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由于网尚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者中凯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故本案适用法定赔偿方式决定赔偿数额。本院根据涉案作品类型、影响范围、真爱网吧与中凯公司约定的网络影视安装使用费、网吧经营规模、经营地点、中凯、经营地点情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网尚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公证费和工商查档费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网尚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本案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100元;二、驳回原告网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南京市农行山西路支行,帐号:033291133010********)。审 判 长 陶新琴代理审判员 黄中华代理审判员 赵永刚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