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崂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李文教与唐明照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教,唐明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崂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教。被执行人唐明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教与被执行人唐明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本案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文教与被执行人唐明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吴雄伟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志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