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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兰商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9-11-19

案件名称

某医药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某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某医药有限公司;河南省某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临兰商初字第1129号 原告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红旗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成杰,男,1971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河南省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明大道中段。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某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357.5元,保全费420元,均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士祥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倪俊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