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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初字第2535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2535号原告杨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傅永军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