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仙执民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卫国与苏佳文、王文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卫国,苏佳文,王文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台仙执民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吴卫国,农民。被执行人苏佳文。被执行人王文珏,驾驶员。申请执行人吴卫国为与被执行人王文珏、苏佳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台仙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苏佳文赔偿原告吴卫国经济损失人民币127609.36元(含被告王文珏支付的3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已支付的10000元),被告王文珏对被告苏佳文的应付款负连带责任;二、对上述款项中的16722.8元(含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已支付的100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吴卫国。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义务,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苏佳文在金融系统的存款进行查询,查无存款,被执行人苏佳文下落不明,对被执行人王文珏的工资已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台仙执民字第15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官焕云审 判 员 王 泽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