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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执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张亮与邢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亮,邢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1018号申请人张亮。被申请人邢志军。申请执行人张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邢志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亮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要求对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2010)南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跃忠审判员  党新晖审判员  魏振杰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