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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六金执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被执行人耿仁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段宗坤,耿仁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六金执字第001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法定代表人赵跃武,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段宗坤,男,195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独山镇石婆店乡。被执行人耿仁亮,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独山镇六鲜路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段宗坤、耿仁亮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耿仁亮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耿仁亮的银行存款27532.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段茂春审判员 郭向东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