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2012)清民初字第0002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闫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民初字第0002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绥德县薛家河镇田家沟村。被告闫某某,男,汉族,住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镇闫家枣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闫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玲玲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白生晔审 判 员 张 烨人民陪审员 呼延雄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丽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