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港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勇与林幼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林幼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港商初字第18号原告:陈勇(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7210022056),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林幼凤(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508062329),女,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诉被告林幼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勇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幼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68元,减半收取4334元,由原告陈勇负担。审 判 长 陈广秀代理审判员 郑智杨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胡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