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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20-07-29

案件名称

季俊卿与苏世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桥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季俊卿;苏世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桥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西民初字第665号 原告季俊卿,女,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广宗县。 被告苏世峰,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桥西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大街20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俊卿与被告苏世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桥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季俊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俊卿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俊卿撤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闫少华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