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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徐杰与林超峰、林品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杰,林超峰,林品范,陈藕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162号原告:徐杰,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慈溪市,现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俞志荣,慈溪市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超峰,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林品范,男,195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陈藕娣,女,196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杰诉被告林超峰、林品范、陈藕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杰撤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徐杰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冬云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吴科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