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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丛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董赛飞与李红超、刘连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赛飞,李红超,刘连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董赛飞。被告李红超。被告刘连群。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赛飞诉被告李红超、刘连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赛飞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连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赛飞撤回对被告刘连群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孟伟彬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令正 来源:百度搜索“”